超商延遲取貨 ( 到貨通知多次未取)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
由於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 網路購物買家可以在7天內猶豫要不要取貨 難免發生許多即使買家已付錢 賣家也把貨送到指定地點 但買家就是不取貨的情況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
其實買賣契約成立後 買家有受領貨物(取貨)的義務 買家如果貨到7天後還不取貨的話 形成民法受領遲延情況,需要負起遲延責任 賣方可以請求買家損害賠償 (例如運費或食物腐敗等)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
惡意棄單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
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在民法第184條 棄單行為可能會構成該條第1項的規定 :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 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」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
刑法第355條:「意圖損害他人, 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, 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,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